河北省食用菌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2015年9月13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有关要求和协会章程规定精神,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为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会费的对象及标准
(一)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社会团体、科研院所1000元);
(三)常务理事(监事会主席)单位:2000元/年(个人1000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1000元/年(个人500元);
(五)单位会员:500元/年;
(六)个人会员:200元/年。
其中, 2015年度, 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缴纳。
二、缴纳会费的时限和办法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单位于每年会员代表大会前缴纳。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按国家规定开具统一收据。对于当年新入会会员,收到本协会同意入会通知后,缴纳当年会费,同时领取会员证书。
(二)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在一年内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会费交至河北省食用菌协会账户。
三、会费的主要用途
(一)协会召开年会、工作座谈会和会长办公会等会议费用;
(二)协会组织参加各类展览会、交易会、技术研讨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费用;
(三)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建设协会网站等费用;
(四)协会秘书处等部门开展工作, 必须购置或支付的固定资产费、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调研费等。
四、会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会费管理,合理节省使用;
(二)会费单列帐户,专户专用;
(三)会费支出,严格执行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四)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五)按规定接受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五、其他
本办法经河北省食用菌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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