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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安全又有了政策保障 让问题商家无处遁形

时间:2016-07-28 09:09:56  来源:中国食品报  作者:

 

      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外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的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束和管理。第三方平台还要对平台上所从事的食品经营行为开展检查。《办法》明确规定可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同时《办法》明确了各自的义务。对未备案的网站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止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对于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信息不公开等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而对于“家庭厨房”模式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称,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行为,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办法》出台后,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将实现两个“第一”: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国家。
  亮点1
  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即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解释说,“神秘买家”可以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抽检制度中还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在对样品查验、封样前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以保证抽样的真实性、公正性。
  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
  此外,《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即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亮点2
  消费者权益受损 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另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因此《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如若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了以下5条后果,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具体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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